甘肃女生跳楼身亡 围观起哄者“该当何罪”?


2018-06-26 15:07 来源:四川日报-封面新闻

原标题:甘肃女生跳楼身亡,围观起哄者“该当何罪”?

6月20日,甘肃庆阳一名19岁女生跳楼身亡。现场视频显示,在警方和消防人员救援期间,现场有围观人员鼓掌起哄;还有围观者将照片和视频发布至网上,并发布“你到底跳不跳”“要跳就跳,果断一些”等过激言论。

25日晚10点,甘肃省庆阳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庆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通报,已有多位发布“起哄”言论的围观者被拘留。

目前,起哄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将依法处理。对于起哄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封面新闻采访了著名律师、北京市义派律所主任王振宇,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徐昕。王振宇律师称,如果起哄者行为严重,可能会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徐昕律师认为,起哄者的起哄行为体现出对生命的漠视,那种冷漠令人寒心,应该强烈谴责,也应引起我们反思。

封面新闻:在围观众人中,警方如何认定哪些起哄者负有法律责任?

王振宇:警方可能从现场录像中,看哪些人的起哄比较突出和过分,或者以对公共秩序扰乱的程度认定。除了现场视频,应该也会根据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来认定。

徐昕:警方可能是通过现场视频,现场证人或有人主动“自首”等方式认定的起哄者。

封面新闻:警方拘留起哄者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王振宇:如果要找一个法律依据,应该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严重,构成犯罪,也有一种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徐昕:教唆和帮助他人自杀,在我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一旦认定,就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条款中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本,明文规定处罚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英美国家也是这样,很多区域都规定,帮助他人自杀是一种谋杀行为。

但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比较不好认定,本案当中便很难确定自杀跳楼的女孩跟这些起哄围观者的起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很难确定女孩跳楼是因为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导致。也很难确定这些起哄围观者有教唆女孩儿自杀的主观故意。

封面新闻:被拘起哄者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振宇:一定要处罚的话,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之间。我个人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更能体现刑事的谦抑性,避免轻易将人定罪入刑。

徐昕:公安拘留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把起哄者的行为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认为起哄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可能被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但也不无争议,因为寻衅滋事要求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在无法认定跳楼行为和起哄行为的因果关系时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扰乱与起哄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显,很难说社会秩序的扰乱是起哄者造成的。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是强烈冲击了社会大众的道德感,如同小悦悦事件一样,但这种冲击和扰乱社会秩序不同。

传播视频的人也可能是按照寻衅滋事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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