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制裁是什么关系?《行政处罚法》的权威性解读


2020-06-21 17:2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曲力报道,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根据该法,目前对公职人员有行政和纪律制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适用?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家法律办公室主任童卫东。

童卫东认为,在《监狱法》出台之前,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处罚被称为处罚,其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罚,其他管理人员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罚。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后,监督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权,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所以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有两种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制定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童卫东说,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和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为了避免与现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相混淆,并适应国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该法后来进行了调整,机关和单位作出的纪律处分使用了处分的名称。

童卫东说,在《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和处罚制度各有特点,相互兼容。所谓“和谐”是指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行政处分和制裁包括《监狱法》第15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统一违法情况。任免机关和单位可以适用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对公职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规定的,监察机关和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可以适用。三是统一类型和适用规则。

所谓“点”是指名称,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罚称为行政处罚,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单位作出的处罚称为处罚。第二,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处分。但是,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反复给予行政处分和处分,即“一次不能两罚”;《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还有不同的行政制裁和制裁程序和救济制度."童卫东说,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时,适用《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程序,任免机关和单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中,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