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3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两嫌犯被提起公诉


2018-05-04 10: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对织里晟舍23年前特大抢劫杀人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此案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2017年9月4日,吴兴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9日,最高检依法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查明,1995年,汪维明(1953年1月出生)、刘永彪(1964年5月出生)因经济拮据共谋前往湖州市织里镇企图暴力劫财。

  同年11月28日,二人入住织里镇晟舍闵记旅馆,在确定将同房被害人于某作为劫财对象后,次日在街上购买了榔头等作案工具。30日凌晨,汪维明、刘永彪趁于某熟睡之际,先后持榔头猛击于某头面部致其死亡,并劫得人民币二十余元。二人又将旅馆老板闵某骗至房内,在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头面部致其死亡。为进一步谋财,汪维明进入闵某房间向闵某妻子钱某威逼钱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钱某和其孙闵某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即二人在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由汪维明搜得人民币一百余元。最后,二人从旅馆后门逃离。经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钝器(锤类)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7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安徽、上海将刘永彪、汪维明抓获归案。

  湖州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核准追诉此案的决定,经审查查明,汪维明、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昨日对汪维明、刘永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