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缓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2018-09-27 14: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南昌9月27日电 (记者 王剑)备受各界关注的明经国故意杀人案27日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院方介绍,被告人明经国归案后多次如实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报警,数次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死的犯罪事实。明经国在第一次、第二次开庭中均自愿认罪,并在第二次开庭中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公开道歉。

  明经国一审被判死缓当庭表示上诉

  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

  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审判长在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答。

  院方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既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决定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政行为;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一直要求农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须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樟坊村村委会在案发当天既未决定也未实施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为。

  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被告人明经国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院方认为,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如何?

  院方认为,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案发时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明确,用镰铲打击打电话报警的卓宇,还明确让在场的其他干部走开,以避免误伤,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

  综上,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依据法定鉴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经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完)

  原标题: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死缓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土坯|刑事责任|正当防卫